選擇《中華香煙我們共合國發明權法快速執行管理法律依據》九18條,策劃《發明權成本緩減法律依據》,現給以頒發。該法律依據自二○○8年五1月十五日起廢除。
局長 田力普
二(er)○○六年(nian)十月十二(er)日
實用新型相應費用降低妙招
首條 會根據《中原市民中華共和國申請法方案規程》及相關程序指定,特別制作的定本心思。
第(di)二(er)條 申(shen)請(qing)人(ren)或者專(zhuan)利權人(ren)繳(jiao)納有關(guan)專(zhuan)利費用確有困難的(de),可以依(yi)照本(ben)辦法請(qing)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zhuan)利局(以下簡稱“專(zhuan)利局”)減緩繳(jiao)納有關(guan)費用。
第三條 經專利(li)局批準,下列專利(li)費(fei)用可以減緩:
一、申報費(當中發布在印廠費、申報扣減費不會緩和);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fa)明專利申請(qing)維持費(fei);
五、審核費。
第四條 申請(qing)人或者專(zhuan)利(li)(li)權人為(wei)個人的,可以請(qing)求減緩(huan)繳納85%的申請(qing)費(fei)(fei)、發明專(zhuan)利(li)(li)申請(qing)審查費(fei)(fei)和年費(fei)(fei)及(ji)80%的發明專(zhuan)利(li)(li)申請(qing)維持(chi)費(fei)(fei)和復審費(fei)(fei)。
辦理人還是知識產權權被人故意企業單位的,可以表單提交緩解繳費70%的辦理費、偉大的發明人知識產權辦理查核費和年費及60%的偉大的發明人知識產權辦理穩定費和資格審查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liang)個(ge)或者兩(liang)個(ge)以上的單位(wei)共同(tong)申請專(zhuan)利的,不予減緩專(zhuan)利費用。
第(di)(di)五條(tiao) 專(zhuan)利(li)申(shen)請(qing)人可以在(zai)提出專(zhuan)利(li)申(shen)請(qing)的同時一并(bing)請(qing)求(qiu)減緩(huan)繳(jiao)納本辦法第(di)(di)三條(tiao)規定的五種費(fei)(fei)用。在(zai)專(zhuan)利(li)局受理專(zhuan)利(li)申(shen)請(qing)后,申(shen)請(qing)費(fei)(fei)不再減緩(huan)。申(shen)請(qing)人或(huo)者專(zhuan)利(li)權(quan)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fei)(fei)用請(qing)求(qiu)減緩(huan)繳(jiao)納,并(bing)且應當在(zai)有關費(fei)(fei)用繳(jiao)納期限屆滿(man)日的二個半月(yue)之前提出費(fei)(fei)用減緩(huan)請(qing)求(qiu)。
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費用減(jian)緩請求書應當(dang)由全體(ti)申請人或(huo)專利權(quan)人簽字或(huo)者蓋章。
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shi)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li)工作的(de)部門出具的(de)證明應(ying)當說(shuo)明請(qing)求專利(li)費用(yong)減緩的(de)單位的(de)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ji)關團體,并說(shuo)明其經濟困(kun)難情況。
第(di)八條(tiao) 專(zhuan)利(li)局(ju)收到費用(yong)減緩請(qing)求(qiu)書(shu)后,應(ying)當進(jin)行審查(cha),作(zuo)出是否批準費用(yong)減緩請(qing)求(qiu)的決定,并通知申請(qing)人或(huo)者(zhe)專(zhuan)利(li)權(quan)人。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
(一)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注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七)費用減緩(huan)請(qing)求書(shu)中的(de)申請(qing)人或(huo)者專(zhuan)利權人名(ming)稱(cheng)(cheng)或(huo)者發明創造名(ming)稱(cheng)(cheng)與專(zhuan)利請(qing)求書(shu)中的(de)相(xiang)應內容(rong)不一致的(de)。
第十條 請求人應當在專(zhuan)利(li)法及其(qi)實施細則(ze)規定的期限內(nei),按照全額繳(jiao)納(na)有(you)關費用(yong)。專(zhuan)利(li)費用(yong)減緩請求經專(zhuan)利(li)局(ju)批(pi)(pi)準(zhun)的,繳(jiao)納(na)數額為批(pi)(pi)準(zhun)減緩后的剩余(yu)部分。
第十一條 批準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作出后,專利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qing)人(ren)(ren)或(huo)者專利(li)權人(ren)(ren)在(zai)請(qing)求專利(li)費用減緩時提供虛假情況(kuang)或(huo)者虛假文件的(de),專利(li)局應當在(zai)查實后撤銷批(pi)準專利(li)費用減緩請(qing)求的(de)決定(ding),并通知申請(qing)人(ren)(ren)或(huo)者專利(li)權人(ren)(ren)在(zai)指定(ding)期限內補(bu)繳(jiao)全(quan)部已(yi)經(jing)減緩繳(jiao)納(na)的(de)費用;當事人(ren)(ren)逾期不補(bu)繳(jiao)或(huo)補(bu)繳(jiao)金額(e)不足的(de),專利(li)局按繳(jiao)納(na)費用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li)決定(ding)。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quan)人應當在其發明創造取得(de)經(jing)濟收(shou)益后,補繳所減緩的各項專利費(fei)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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